比较法视野下的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问题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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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经纬[1] 亓琳[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出  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31-40,共10页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理论体系构建问题>(批准号:11AFX003)

摘  要:我国现行法上的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与域外法上的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等同意义,因此不能将我国现行法与域外法中的非法人组织混为一谈,更不能将域外法有关非法人组织的经验作为我国民法总则将现行法中的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设立为新类型民事主体的借鉴或参考。但是,我国现行法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的划分不具有科学性,不承认未经登记的组织的法律地位将难以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域外法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划分以及有限承认未经登记的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值得我们参考。

关 键 词:非法人组织 无权利能力社团 民法总则 比较研究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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