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需完善选委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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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峰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17年第4期28-29,共2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笔者认为。虽然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法定的。但其只根据“选民的要求”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之规定,则使选举委员会能否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即成为难以把握的立法空白。

关 键 词: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 选民 组织 制度 立法空白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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