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多样化全面化介绍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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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厚元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17年第4期30-30,共1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选举法相关规定,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法定程序:一是选民提出见面要求;二是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三是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并回答选民提问。只要选民提出见面要求,选举委员会就必须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如果选民不提出要求,可以不组织见面会。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 键 词:代表候选人 全面化 多样化 选举委员会 法律规定 强制性规定 法定程序 自我介绍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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