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后后续监管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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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晏翔[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53-56,共4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弊端凸显,2013年《公司法》修改基本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度的规定,带来积极意义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后续如何具体监管公司经济活动,以平衡公司经营自由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具体监管措施的出路在于以转变理念为前提,配以信用体系建立、信用状况披露、信用状况约束等具体制度。

关 键 词:最低注册资本 政府职能转变 后续完善 具体监管 

分 类 号:D923.9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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