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生命”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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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昂[1] 

机构地区:[1]南方医科大学,广州510515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125-128,共4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错误生命与"三信律师事务所案"有着类型化的法律结构,二者应都属于可赔偿的纯粹经济损失类型,是可赔偿的专家责任类案的子类型。可赔偿的专家责任类案型对我国法上构建错误生命之诉、规范法定赔偿项、对残疾儿实现公平救济提供了可能性。错误生命还存在"损害"事实及胎儿权益特殊问题,理论研究上还有待突破。

关 键 词:错误生命 纯粹经济损失 “损害”事实 胎儿权益 

分 类 号:D923.7[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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