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非常突出人文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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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鸿飞[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7年第13期59-59,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这次民法总则非常突出了一个基本理念——人文理念。比如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专门作了规定。像未成年人方面,行为能力的年龄从10周岁下调了。此外,在监护制度中,我们也尽可能尊重未成年人本身的意志,这次法律中多次提到,在确立监护人包括其他一些事项的时候,要尊重未成年人的意志,他的感情,他想由谁来监护。我想这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对老年人,这次也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成年人在有行为能力的时候可以和别人签订一个合同。比如,我老了,如果我没有行为能力了,由谁来监护我。这都是我们这部法律在人文关怀方面的一些比较大的进步。

关 键 词:人文理念 民法总则 成年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 行为能力 人文关怀 老年人 监护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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