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和哺乳期女性及育龄人群精神药物用药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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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司天梅[1] 苏允爱[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卫生部精神卫生学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国家精神心理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第六医院),100191

出  处:《中华精神科杂志》2017年第2期91-93,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Psychiatry

基  金: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项目(2013CB531305);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5BA113B01)

摘  要: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目前精神疾病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主要的致残性疾病。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和双相障碍等主要精神疾病的高发年龄见于青少年后期和成年早期,并且大多数患者表现出慢性进行性病程,需要长期的药物治疗以预防疾病复发和使患者保持痊愈状态。在药物治疗过程中,医生最常遇到也是最难处理的问题,是如何为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或者有生育计划的人群进行药物治疗选择和决策。

关 键 词:育龄人群 哺乳期 妊娠期 用药原则 精神药物 女性 世界卫生组织 精神疾病 

分 类 号:R714[医药卫生—妇产科学] R749[医药卫生—临床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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