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行使权利是否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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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7年第2期72-72,共1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案例 2012年10月,黄某为S公司股东,他与S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业用房1320平方米,总价2800万元。合同签订后,黄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双方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2012年9月,某建筑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将S公司诉至人民法院,2014年6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将包含上述房产在内的不动产裁判给建筑公司。同年8月,黄某诉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民事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施工合同纠纷案立案时不是第三人,作为S公司股东应当知晓该案诉讼情况;黄某未能证明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该案诉讼。据此,裁定不予受理黄某的起诉。黄某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关 键 词:法律后果 《商品房买卖合同》 高级人民法院 施工合同纠纷 公司股东 权利 消极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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