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关系之辨:分立还是归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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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洪波[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北京100191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70-75,共6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老龄化社会与老年健康伦理研究"(批准号:13BZX088);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协调机制研究"(批准号:14BRK020);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一体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ZD2016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大病保险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对大病保险性质认识模糊造成的。从政策目标、保障对象、资金来源、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五个方面来看,大病保险具有基本医保属性。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由分立走向归并具有比较优势。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归后,可以通过对合规医药费用实施逐级递减共保率的待遇支付制度、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提升为省级统筹、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彻底整合这三项措施来提升基本医保对大病保障的能力。

关 键 词:大病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本质属性 保障能力 

分 类 号:F840.61[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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