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贷公用”规范的解释论——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为中心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尚连杰[1,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2]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出  处:《法学》2017年第4期172-183,共12页Law Science

摘  要:对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判断,存在"约定借款用途"、"加盖企业公章"、"借款汇入企业账户"、"受领借款"、"企业自认"等肯定性要素和"加盖个人印章"、"借款汇入个人账户"等否定性要素,应通过综合权衡确定是否满足上述要件。对于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责任的证成,"间接代理"与"人格混同"不宜作为一般性的理论依据。除另有明确约定之外,应区分出借人是否明知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当出借人为明知或应知时,企业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连带保证人;当出借人为不知时,仅当企业同意还款或明示作为保证人时,其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因"私贷公用"所形成的借款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保证债务、物上担保形成交错之时,应进行类型化分析,合理分配各方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

关 键 词:“私贷公用” 生产经营 连带保证 债务加入 责任分担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