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萨诸塞州法律选择方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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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岩峰[1] 宋浩[1,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2]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4期224-228,共5页Social Science Front

摘  要:马萨诸塞州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抛弃《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僵化的方法,转而接受《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灵活的功能性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但迄今并未完全接受《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而是采用了"复合的现代方法"。对《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接受体现了它的先进性和马萨诸塞州在冲突法发展方面的努力,对它的一些保留既体现了马萨诸塞州对其他一些因素的考虑,也折射出它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问题主要包括在第6条中列举的七种因素的层级不明晰,对现实中各联系因素的质和量的比重没有规定等。这些问题导致了法院在适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时存在过度的灵活性,不利于法律冲突的有效解决。

关 键 词:法律选择方法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最密切联系原则 功能性方法 复合的现代方法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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