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辨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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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鹏[1] 葛黎腾 

机构地区:[1]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100083

出  处:《农村经济》2017年第4期12-17,共6页Rural Economy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研究"(编号:16FXC038);农业部软科学研究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法律问题研究"(编号:201534);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大北农教育基金"资助项目(编号:2415007)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首要解决的问题,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基础,是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法人的条件,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存在诸多不同,难以划归法人的法定类型。从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属于社团法人中的营利法人,应当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规范其具体制度。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社团法人 营利法人 

分 类 号:F320.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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