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为法经济学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金融消费领域的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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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红[1] 李婧[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北京100800

出  处:《上海金融》2017年第4期73-76,85,共5页Shanghai Finance

摘  要:行为法经济学实证研究发现,惩罚性赔偿案件中惩罚程度与人们的道德认知存在高度的一致性,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上存在任意性,被告公司的规模、陪审团先前对补偿性赔偿金的裁定和原告的诉求等因素对赔偿的数额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金融消费领域做立法设计时,应区分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且惩罚性赔偿金不应设置上限,同时应设立政府主管的公益基金,将惩罚性赔偿金交由公益基金分配,用于弥补社会损害、恢复市场秩序或用于帮助其他更为弱势的消费者维权等。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行为法经济学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 类 号:F830[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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