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在水利纠纷调处中的角色——以民国以来沂沭泗流域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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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其伟[1]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出  处:《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29-36,共8页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变迁与水利纠纷--以民国以来沂沭泗流域为例"(项目编号:13FZS011);中国矿业大学2014社科基金(项目编号:2015WC07)

摘  要:在解决水利纠纷过程中,社会组织各个层面所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既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流域水利机构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调解,又有同级政府之间的平等协调与沟通,还有民间自发的双向互动以及弱势民众的上访。无论怎样,矛盾的解决都应以整个流域成本的最小为优化目标,并得到相关利益人最大限度的认同。以沂沭泗流域若干水利纠纷解决方式为例,可以洞察行政权力在其中的作用。

关 键 词:沂沭泗流域 水利纠纷 行政权力 水利纠纷调处 

分 类 号:K29[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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