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保密法制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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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陆源 

出  处:《保密工作》2017年第4期46-47,共2页

摘  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西方保密法制有着一些自己的鲜明特点。第一,在立法模式上,世界各国保密法制大致分为两种:一是信息公开例外模式,在信息公开法中对保密信息作出排除性规定,其定密决定接受司法审查,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二是保密与公开并重模式,即对保密作出专门规定.一般不接受司法审查,这种模式以俄罗斯和中国为代表。西方国家大多采取第一种模式。例如,美国政府1966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既规定了公开信息的内容,又规定了保密(豁免公开)的内容。

关 键 词:西方国家 保密 法制 信息公开法 《信息自由法》 司法审查 美国政府 立法模式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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