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以骗取方式盗窃QQ账号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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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孔强 胡公枢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检察院,3256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6期8-12,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行为人受上家雇佣,制作钓鱼网站,盗取QQ账号和密码后返还上家非法获利的,其手段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目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牵连犯,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 键 词:盗窃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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