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型”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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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君剑 

机构地区:[1]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40112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6期13-16,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开设赌场的认定,主要应考察赌场的控制者、赌场规模、赌博时间、赌博规则等。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别主要在于赌场性质、赌博时间、参赌人员、赌博方式不同。赌场出资者和经营者应根据其在赌场内的行为表现予以综合认定。为赌场的经营发展提供了功能性、不可或缺帮助的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只有放在赌桌台上、赌客或工作人员持有的筹码才能认定为赌资,已经认定为用于兑换筹码的现金应当从筹码数量中扣除。对银行转账或POS机刷卡形式的资金,要与赌客的账户比对,双方账户名和金额一致的款项,才能认定为赌资。

关 键 词:开设赌场罪 出资人 共犯 赌资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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