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挪用公款并归还数额能否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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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勇[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2238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6期78-78,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于2016年1月挪用公款4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两个月后归还。同年5月,李某再次挪用公款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两个月后归还。同年10月案发。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

关 键 词:挪用公款 国家工作人员 刑事案件 廉洁性 犯罪数额 受贿数额 量刑情节 职务行为 法定刑 法益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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