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强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探析  被引量:8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孙伟峰[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东岳论丛》2017年第5期78-84,共7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项目号:FX028)

摘  要:管理人的性质为执行法院的辅助机关,其主体资格关系到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实际效果。我国现行规定局限于申请执行人担任管理人,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复杂状况。结合各地法院的探索经验,借鉴域外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管理人的选任裁定独立于强制管理开始的裁定,一般情形下应同时作出,特殊情形下应视实际状况尽快选任或更换管理人;执行员、债权人、债务人、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人均可担任管理人;债权人可以推荐合适的人选,执行法院为管理人制作选任证,以证明其资格。

关 键 词:民事执行 强制管理 管理人 主体资格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