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刑法立法的应然转向:从“秩序法益观”到“利益法益观”  被引量: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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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小平[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5期37-47,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刑法的立法边界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BFX05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罚资源向秩序管制领域的聚集,犯罪化根据的判断标准在发生历史性嬗变的同时,也呈现出日渐模糊的趋势。中国金融刑法固守于"秩序法益观"的既有立场,将违反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犯罪化的主要根据,导致犯罪化标准的模糊化、单向化和象征化,悖离了经济刑法法益定位的基本要求、经济犯罪治理的基本原理和现代金融法制构建的价值目标。在经济转型深化期,中国应当积极调整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化立场,实现"秩序法益观"向"利益法益观"的应然转向,在"利益法益观"之下,确立金融刑法犯罪化的具体标准,并据此推动金融刑法的立法完善。

关 键 词:金融违法 犯罪化标准 秩序法益观 利益法益观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DF62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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