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船舶为标的物的留置权及其受偿顺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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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世民 

机构地区:[1]宁波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7期83-8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物权法未颁布实施前,船舶上仅可成立船舶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取消了对债权类型的限制,债权人(含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对已合法占有的动产均可享有留置权;第二百三十一条确立了商事留置权。

关 键 词:船舶留置权 受偿顺序 标的物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物权法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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