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者的情谊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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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倪维常 郑永建 

机构地区:[1]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8期48-5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酒驾致交通事故中,共同饮酒作为引发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的先行行为,同饮者基于过错违反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便可能构成情谊侵权责任。受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过错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未积极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 键 词:侵权赔偿责任 饮酒 情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安全注意义务 交通事故 安全保障义务 过失相抵原则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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