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银商转账业务中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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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畅 

机构地区:[1]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8期66-70,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投资者因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业务的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资金结算账户,并与该银行签订银商转账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该银行属于广义的居间人,其只提供平台服务,无需对交易对象即交易双方所发出指令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一旦完成了指令内容,即履行了职责,该银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关 键 词:转账业务 银行 承担责任 交易业务 大宗商品 结算账户 交易双方 交易对象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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