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的行使顺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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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弘[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8期71-72,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买受人为支付价金而向出卖人出具承兑汇票,此时出卖人享有两种债权,即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当双方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债权即票据付款请求权,当票据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且债权人获有拒绝证书后,债权人即可选择行使原因债权。

关 键 词:债权人 票据 原因 付款请求权 意思表示 承兑汇票 出卖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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