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以海关监管之物设定抵押之效力的裁判思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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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光荣[1] 

机构地区:[1]国家法官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8期81-82,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本文争议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不考虑物权法所确立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监管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或管理性强制规范,物权法和海关法关于监管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海关法关于海关监管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在适用上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的情况下,本案抵押合同签订时违反物权法强制性规范,属于无效合同。但无效民事行为亦可进行补正或因无效事由消失而归于有效。据此认为本案抵押合同因抵押物机器设备海关监管期的经过,无效事由消失而归于有效。

关 键 词:海关监管 抵押物 效力 裁判 无效民事行为 强制性规范 物权法 物权行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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