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维度看标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玲玲 何洋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17年第4期54-58,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予以注册,体现的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维护,适用较为严苛。但近年来,不论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是法院在商标确权授权的行政案件中,均呈现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频繁适用的趋势。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中对于如何判断“不良影响”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关 键 词: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最高人民法院 商标评审委员会 维度 公序良俗原则 国家工商总局 社会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