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也可能构成混淆——评“蓝精灵”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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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博[1]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

出  处:《中华商标》2017年第4期78-79,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案情第6713412号“蓝精灵”商标(为“蓝精灵”文字,下称被异议商标),由刘某于2008年5月12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咖啡、茶、糖果、糕点等商品上。第1623034号图形商标(为蓝精灵图形,简称引证商标),由培育制作室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01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巧克力、蛋糕、糖果、饼干等商品上。在法定异议期内,培育制作室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培育制作室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刘某不服裁定而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关 键 词:图形商标 商标案 文字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家工商总局 类似商品 2008年 2001年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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