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制度的反思与探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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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令宇[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9-12,共4页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摘  要:法律变通的有效实施是化解民族自治地方矛盾的利器。在民族杂居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进行法律变通时往往忽视了民族成分复杂、民族内部成员对习惯法认可度不一、区域间法律化差异等因素,导致法律变通后依然不能有效调和民族内成员间、不同民族间及不同区域间的纠纷。且由于实践中法律变通多表现为对某一民族习惯法不加辨识的认可,导致法律变通依然不能缓解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紧张状态。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下,要充分考量民族自治地方多民族杂居的客观事实,并以宪法平等原则为指导,针对法律变通适用的对象,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多角度来完善法律变通机制。

关 键 词:民族自治地方法律 习惯法 法律变通制度 

分 类 号:DF2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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