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婷[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10期92-97,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当前正处于民法典的编纂阶段,环境权的确立对于构建"绿色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但环境权的保护仅立足于民法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有必要从民法整体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构建环境权的体系化保护,且环境权的确立亦有利于改变民法与环境法之间割裂的现实。环境权本身是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其在权利主体和权利范围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如何在民法框架内寻找环境权的权利领地,关系到环境权保护的实务可操作性。因此,在厘清环境权与传统民事权利之间的界线的前提下,应对环境权的主体予以适当扩张、对环境权的客体采取开放式立法模式,以实现环境权的生态化拓展;应当明确环境权的权利临界点,将容忍义务作为衡量环境权权利边界的标准之一。此外,在权利救济方面,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方面的外部制度配套,以期更好地实现其应有功能和目的,同时保障环境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衔接,并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关 键 词:环境权 体系化 保护 环境公益诉讼 权利范围 环境侵权责任 民法典 权利主体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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