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立法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付慧姝[1] 刘言波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新华月报》2017年第9期82-83,共2页Xinhua Monthly

摘  要:征信在信用活动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信用的公开、评级、监管等都要以征信为前提,征信法应当是建立我国信用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律的开门之作。根据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要求,要在2020年之前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关 键 词:征信立法 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活动 信用法律体系 信息资源共享 基础性地位 基本法律 建设规划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