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类型思维及其实践性分析——以民法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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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斌林[1] 

机构地区:[1]南华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12-25,共14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法学双师多态教学法开发性研究(XJK014BGD071);南华大学教改课题: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培养之关联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8GJY34)

摘  要:法律实践需要相应的法学方法与之相配。类型思维是现代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之间关系的一个特别概说,并在民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类型思维包含着法律证成、法律证实、法律可变、法律可用等多方面的实践因子。在法律推理、法律补充、法律平衡、立法等法律实践中被广泛地利用。在民法中,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民法概念、民法原则、民法规则等,在极大的程度上都是类型思维的产物,而且都以类型罗列的方式而存在。

关 键 词:类型思维 法律实践 民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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