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运输中“一证多运”行为的处罚及其合法化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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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勇军[1] 董玉慧[2] 

机构地区:[1]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法学部 [2]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79-91,共13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课题后期资助项目<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项目编号:CLS(2016)HQZZ05)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烟花爆竹运输活动中会出现"一证多运"现象,"一证多运"行为通常是被推定而存在;当具备许可证的运输行为主体与推定存在的"一证多运"行为主体不一致时,其中"一证多运"行为属于无许可证的违法性质,当具备许可证的运输行为主体与"一证多运"行为主体一致时,"一证多运"的性质较难认定。在现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宜将其归于"有证但使用不当"之行政处罚领域;在立法上,建议将"一证多运"合法化,同时,应当强化行政机关对烟花爆竹运输的现场检查措施。

关 键 词:一证多运 托运人 连续性行为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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