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研究  被引量:2

Study on Socialization of Damage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T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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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君望 李媛辉[1] 

机构地区:[1]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出  处:《环境保护》2017年第8期70-73,共4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北京林业大学科技计划创新项目(RW2015-20)

摘  要:风险社会中,建立在传统社会下的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原理已经不能妥善应对更为复杂的环境侵权赔偿问题。这是因为环境侵权较传统侵权有三个方面的特殊性。环境侵权中需要适用无过错原则、因果关系推定结果给加害方以及不将违法性作为侵权的必要条件。鉴于此,传统侵权损害赔偿私人化的理论不能完全适用于环境侵权之中,笔者认为应当将环境侵权损害的赔偿进行社会化改良。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构建,需要建立与完善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两项制度。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损害赔偿基金虽然在目的和功能上有些相似,但两者在责任人的归属、法律的范畴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关 键 词:环境侵权 损害赔偿 环境责任保险 社会化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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