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平寿[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92-102,共11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障与犯罪预防研究";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城镇化背景下基本公共服务法制保障研究"(2012BS3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按假药处理的法律拟制假药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将生产、销售此类假药行为纳入犯罪圈,从而在假药的界定上保持刑法与行政法的一致,不仅是法益保护、我国二元处罚体系和当前刑事政策的迫切需求,亦是假药犯罪之抽象危险犯属性的必然体现。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上,完全否认部分法律拟制假药与实质假药在危害性程度上的区别,可能会导致刑事处罚的不公,应允许被告方进行危险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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