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假药”界定的妥当性辩护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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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平寿[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92-102,共11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障与犯罪预防研究";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城镇化背景下基本公共服务法制保障研究"(2012BS3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按假药处理的法律拟制假药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将生产、销售此类假药行为纳入犯罪圈,从而在假药的界定上保持刑法与行政法的一致,不仅是法益保护、我国二元处罚体系和当前刑事政策的迫切需求,亦是假药犯罪之抽象危险犯属性的必然体现。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上,完全否认部分法律拟制假药与实质假药在危害性程度上的区别,可能会导致刑事处罚的不公,应允许被告方进行危险反证。

关 键 词:假药 同一性 危险犯 法益保护 反证 

分 类 号:D924.3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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