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中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界定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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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项坤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7年第3期35-37,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 汇票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汇票背书未记载日期的,仍然为有效背书,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根据票据无因性的原理,汇票一经签发,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关 键 词:票据权利 持票人 票据纠纷 保护 界定 票据无因性 票据债务人 背书日期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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