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法”思维下区域地方立法协调的困境与反思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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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光[1] 

机构地区:[1]大连理工大学,辽宁大连116024

出  处:《湖湘论坛》2017年第3期127-133,共7页Huxiang Forum

基  金: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的立法体制研究"(项目编号:15JZD00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区域治理多元规范结构之优化研究"(项目编号:14YJC820004)

摘  要:"大""小"立法理论为我们理解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框架。区域地方立法协调包括"关于立法的协调"和"根据立法的协调",最终目的都在于为区域发展与治理提供法制保障。"大立法"思维下的区域地方立法协调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境,例如协调的内容和方式尚无定论、协调的实然动力不足等。造成困境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对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有着不切实际的功能期待,忽视发展逻辑与立法逻辑的差别,以及不注重与"小立法"之间的衔接等。对此,地方政府及立法者应当承认立法功能的有限性,寻求构建一种开放式的地方立法协调模式。

关 键 词:“大立法” “小立法” 区域地方立法协调 开放式立法协调模式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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