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平台上淫秽视频传播行为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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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君[1] 游涛[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11期32-37,52,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快播公司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其缓存服务器在调度服务器支配下下载、存储并上传淫秽视频的行为,是快播公司意志的体现,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实行行为,而并非仅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也不仅仅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淫秽视频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储在缓存服务器中,并在网络环境下非选择性地传播,体现出快播公司传播行为的非直观性特点。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快播公司明知其网络平台上存在淫秽电子信息而仍然放任传播,但不能证明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传播或放任传播,这一主观明知区别于现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符合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明知要求,因此不能适用司法解释规定,而应直接适用刑法规定。

关 键 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行为 网络平台 刑事责任 视频 P2P 信息网络安全 淫秽电子信息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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