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释评  被引量:1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申海恩[1] 

机构地区:[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7年第9期25-30,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旅游立法重大问题研究>(12BGL069);国家旅游局2015年度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旅游法基础理论研究与实务应对>(TYETP 201503);北京市法学会2016年度市级法学研究课题<北京市旅游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立法问题研究>(BLS(2016)B018)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将意思表示概念和理论贯彻始终,构建了基本完整的意思表示规则,纠正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的立法错误。此外,该章通过新设通谋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规则、复合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为暴利行为、增加第三人欺诈、胁迫以及重修违法行为无效规则等,体现了《民法总则》重返传统法律行为制度的姿态。然而,意思表示理论贯彻的不彻底、单方虚伪表示规则的阙如、通谋虚伪表示的对抗效力等瑕疵,表明离完整法律行为理论要求还有明显的体系欠缺;而对于变更权的删除,既是对最新立法趋势的漠视,也体现了对我国既有立法成绩自信心不足的体现。

关 键 词: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可撤销行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