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申海恩[1]
机构地区:[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7年第9期25-30,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旅游立法重大问题研究>(12BGL069);国家旅游局2015年度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旅游法基础理论研究与实务应对>(TYETP 201503);北京市法学会2016年度市级法学研究课题<北京市旅游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立法问题研究>(BLS(2016)B018)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将意思表示概念和理论贯彻始终,构建了基本完整的意思表示规则,纠正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的立法错误。此外,该章通过新设通谋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规则、复合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为暴利行为、增加第三人欺诈、胁迫以及重修违法行为无效规则等,体现了《民法总则》重返传统法律行为制度的姿态。然而,意思表示理论贯彻的不彻底、单方虚伪表示规则的阙如、通谋虚伪表示的对抗效力等瑕疵,表明离完整法律行为理论要求还有明显的体系欠缺;而对于变更权的删除,既是对最新立法趋势的漠视,也体现了对我国既有立法成绩自信心不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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