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期间概念之质疑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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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珏[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140-150,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或有期间概念的提出虽已有相当一段时间,且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之民法总则建议稿所采纳,但尚未经受学界的质疑与检验。就此概念的提出过程而言,未见提出者的详细论证。就此概念的界定而言,其定义存在内涵不清、外延不当等问题,甚至无法准确概括作为其典型示例的保证期间与买受人的异议期间。就此概念对民法学理论构建的意义而言,一方面其所要涵盖的法现象仅于特殊领域内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其可能旨在构建的保证期间、买受人的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关系,既非理论上的必然,又可能引发评价矛盾。新概念提出者承担对此概念的论证责任,而学界的责任则是对新概念提出质疑。因此,暂不将未经学说和立法实践充分检验的抽象概念纳入民法总则中,是谨慎立法的应有之义。

关 键 词:或有期间 保证期间 买受人的异议期间 民法总则 权利行使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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