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隔与融通:犯罪原因之于刑罚裁量依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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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党库[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17年第1期69-74,共6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2015年中国法学会项目"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强制隔离处遇"(项目编号:CLS(2015)D108)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学界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多集中于犯罪学上犯罪防控策略层面,而在刑法教义学研究中对此却予以隔离,其背后存在深层缘由。但是,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集体表达,应关注犯罪原因在刑法学中的理论价值,避免对犯罪原因的区隔。犯罪原因不应被遮蔽,当前刑法教义学研究应融通原因与责任、刑罚之间的"鸿沟",为司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刑法》第63条2款可视为量刑中犯罪原因考量的法律依据,通过司法解释实现犯罪原因的刑法教义学价值,同时以人身危险性定格刑罚裁量的依据,达至基于特殊预防的刑罚个别化。

关 键 词:犯罪原因 责任主义 刑事政策 量刑依据 量刑个别化 

分 类 号:D91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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