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养弃婴存在的法律障碍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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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健[1] 杨遂全[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出  处:《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98-102,共5页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摘  要:我国目前有大量的待收养的弃婴和儿童,但大都以民间的事实收养普遍存在,而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极易产生法律纠纷。合法的家庭收养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但目前尚存在主体规定不明确、收养条件不尽合理、收养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法律障碍,为此提出明确规定家庭收养的主体地位、调整完善收养条件、完善收养过程中的审查和监督、收养后的管理与监督等对策,以切实推进合法的家庭收养普遍推广和实施,更好地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家庭收养 弃婴 收养法 福利机构 审查权 

分 类 号:D923.9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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