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机制还是合法性机制:发达国家聘任制公务员改革的比较分析——兼论中国聘任制公务员范围的选择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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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姝[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210023

出  处:《江苏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114-124,共11页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党政干部分类管理制度研究"(编号:10BZZ018)资助项目

摘  要:中国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试点中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是聘任制公务员的实施范围问题。各主要发达国家聘任制公务员的范围和规模也差异很大。运用组织行为学中两个相互竞争的理论流派——理性选择理论和制度学派,通过对各发达国家政府规模、政治价值观等变量与其聘任制公务员范围大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发现,各国在选择确定其聘任制公务员范围时更多地体现出了制度学派所主张的合法性机制而不是理性选择学派所主张的效率机制,即一个国家的主流政治价值观如果更多地体现出"亲市场"而不是"亲政府"的特点,那么其采用大范围型聘任制公务员的可能性越大。循着这种逻辑,中国的聘任制改革无疑应当选择小范围型的聘任制公务员作为目标。

关 键 词:聘任制公务员 范围 改革 效率机制 合法性机制 

分 类 号:D630.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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