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开应急舱门行为定性与相关刑法完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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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莉琼[1,2] 朱颖慧[1]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2]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102-110,共9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航空犯罪及我国航空刑法规范体系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5BFX054)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旅客在我国航空器上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对该行为的制裁规范。一般而言,擅开飞机应急舱门行为对航空安全的危害达到现实和紧迫程度的适用刑罚,尚未达到这一程度则适用治安处罚。但是,对航空安全"现实和紧迫的威胁"的判断既是事实判断也是规范判断,不同主体有不同的认识,而且,不同的认识可能导致或处以最低3年有期徒刑,或仅处以最高15天行政拘留这样相差悬殊的后果。通过修订刑法,在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增加"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损害或者妨害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功效或运行"的轻罪罪状,并为其设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轻罪刑罚,使刑法规范与治安处罚规范相衔接,可以严密此类行为的制裁规范。

关 键 词:应急舱门 擅自打开 法律性质 刑法完善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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