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中的诸边协定问题释微——以《信息技术协定》为例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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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英通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135-147,共13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12AFX017);2014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CYB1407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WTO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WTO体制出现了贸易规则制定的诸边化趋势,其条约形式是诸边协定。传统上,诸边协定仅指WTO中的"诸边贸易协定",但以《信息技术协定》为代表的诸边协定新类型已经出现。诸边协定概念的外延得到扩展,概念本身亦有待澄清。《信息技术协定》自1997年生效后得到了有效执行,并于2015年完成了扩围谈判,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条约实践,对于重新理解诸边协定这一WTO条约体系中已有条约类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信息技术协定》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将诸边协定定义为在WTO体制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WTO成员就某个或某类议题进行谈判且仅对接受它的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协定。通过诸边协定制定贸易规则已成为WTO贸易规则制定的重要补充方式。

关 键 词:诸边协定 《信息技术协定》 规则制定的诸边化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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