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WTO关税谈判“主要供应者原则”之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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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跃雪[1]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出  处:《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1期44-46,共3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2016年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西部地区投资便利化法律保障制度研究"(16SA0042)

摘  要:"主要供应者原则"是GATT时期工业品关税谈判的主要模式。在该模式下,就特定产品进行关税谈判时,进口国只有与主要供应国谈判,才能准确地评估该产品关税减让的幅度,并在此基础上,向主要供应国提出最有利的对价。在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下,该模式大大促进了GATT的发展和国际贸易交易内容的丰富,居功甚伟。然而,发展中国家当时很少成为哪种产品的主要供应国,因此往往被排除在GATT前几轮的关税谈判之外。在当前国际社会中,"主要供应者原则"与国际组织"立法程序"的参与度和公平性要求存在明显冲突。WTO体制应力图避免"主要供应者原则"重新成为关税和非关税议题谈判的主导模式,防止WTO体制继续延续"权力导向"的轨迹。

关 键 词:关税谈判规则 “主要供应者原则” 主要依据 法律症结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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