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位与回归: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托义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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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文杰[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出版发行研究》2017年第4期64-66,共3页Publishing Research

摘  要:我国现行著作权立法和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均未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托义务加以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所以应对权利人履行信托义务,是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存在信托关系;有利于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有利于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中的纠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托义务应主要包括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公平义务、亲自管理义务等内容。

关 键 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信托义务 著作权法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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