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分析——评曹某诉上杭县通贤镇人民政府、龚某、龙岩市通贤兔业公司等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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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伟 

机构地区:[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17年第5期56-59,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案情 2002年,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通贤镇人民政府(下称通贤镇政府)副镇长龚某受镇政府委托,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通贤乌兔”图文商标。之后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登记为龚某。期间,通贤镇政府、龚某与曹某签订了一份《关于“通贤乌兔”商标所有权协议书》,协议内容主要约定:1、镇政府承认“通贤乌兔”商标属镇政府与曹某双方共同出资注册,使用权、利益权应共同享有。

关 键 词:商标权转让 人民政府 上杭县 龙岩市 合同纠纷案 兔业 法律要件 善意取得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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