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制度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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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苗苗[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中国市场》2017年第15期25-27,共3页China Market

摘  要:作为源于罗马法的破产制度最初仅适用于自然人,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破产制度才将企业法人纳入其适用范围。目前我国仅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制度,并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作为市场主体的一员,个人理应与企业法人享有公平机会。因此,自然人成为破产主体有其合理性。文章从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立法准则、法理价值等角度出发论证在我国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立法有所助益。

关 键 词:个人破产 一般破产主义 债务清偿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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