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设置的构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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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国谦 汪海 李文涛 

机构地区:[1]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464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9期34-37,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在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务必明确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监察体制改革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呈现压倒性态势下,党中央为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成果、整合反腐败力量的正确选择。面临新形式,检察工作务必接受新任务、赋予新职能、形成新重心,明确检察监督职能配置。为配合司法体制改革后扁平化管理的要求,以及员额检察官的精英化和职业化发展方向,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应当体现模块化、合成化、精细化的特征,即"2+3模式",实现监督工作实体化,实体工作模块化,高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

关 键 词:监察改革 检察权 内设机构 配置 设置 

分 类 号:D926.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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