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既未遂之辨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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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琳 陈发德 

机构地区:[1]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350011 [2]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35001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10期9-12,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规定,在实践操作层面的争议较大,往往涉及罪与非罪等问题。"入户盗窃"侵害了住宅内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住宅安宁权双重法益,应属于复行为犯。"入户盗窃"存在未遂形态,入户物色财物作为"入户盗窃"犯罪的着手,以区分既未遂形态,应坚持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既遂的标准。

关 键 词:入户盗窃 法益 复行为犯 犯罪未遂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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